01
水土保持方案變更管理,按《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水利部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變更管理規定(試行)》(辦水保〔2016〕65號)哪個文件執行? 答:水土保持方案變更管理按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53號)規定執行。
02
水土保持方案變更審查重點有哪些? 答:《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查要點的通知》(辦水保〔2023〕177號)規定,涉及補充或修改方案的,應明確與原方案的關系,補充或修改理由應充分,補充或修改的方案滿足減少地表擾動與植被損壞范圍、減少棄渣量等水土保持要求。涉及水土保持措施變更的,其防治效果應不低于原措施。涉及棄渣場變更的,應開展棄渣減量化、資源化論證。 《水利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部批項目水土保持監管工作的通知》(辦水保〔2024〕57號)規定,要嚴格把好棄渣場選址安全關,加強對棄渣場防護及安全風險管控措施的審查。加大棄渣減量和綜合利用把關力度,強化水土流失源頭防控。嚴格水土保持方案變更審查,強化對變更必要性、合理性的分析論證,對棄渣場變更理由不充分、措施變更導致水土保持功能降低的,堅決不予通過。
03
由于生產建設項目設計進一步優化,原方案批復的棄渣場位置須調整,建設單位能否執行“水保〔2019〕160號”要求,在征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先行棄渣,后續完善變更手續? 答:不可以。《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53號)第十七條規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棄渣場以外新設棄渣場的,或者因棄渣量增加導致棄渣場等級提高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開展棄渣減量化、資源化論證,并在棄渣前編制水土保持方案補充報告,報原審批部門審批。《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53號)發布前啟用的棄渣場,應抓緊辦理變更手續,在取得批復手續前,不得繼續棄渣。
04
由于主體設計及施工優化,實際擾動范圍小于方案確定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導致實際表土剝離量或植物措施總面積減少超過30%,這種情況是否涉及水土保持方案變更? 答:《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53號)第十六條規定,因工程擾動范圍減少,相應表土剝離和植物措施數量減少的,不需要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05
項目總占地面積不變,主體區面積增加、其他分區面積減少,導致表土剝離量減少30%以上,是否可按“因工程擾動范圍減少,相應表土剝離和植物措施數量減少的,不需要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規定,不辦理水土保持 答:根據《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53號)第十六條規定,水土保持方案經批準后,表土剝離量或者植物措施總面積減少30%以上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報原審批部門審批;因工程擾動范圍減少,相應表土剝離和植物措施數量減少的,不需要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問題中提到的“項目總占地面積不變,主體區面積增加、其他分區面積減少,導致表土剝離量減少30%以上的情況”,應當補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報原審批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