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建立統一規范的碳排放統計核算體系,2021年末,碳達峰碳中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成立碳排放統計核算工作組,負責組織協調全國及各地區、各行業碳排放統計核算等工作,確立了組長、副組長以及日常工作組,這意味著國家層面的碳排放統計核算工作組成立,
統計核算工作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司、國家統計局能源統計司主要負責同志共同擔任組長!
有關負責同志任副組長,成員單位包括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應急管理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國管局、中國科學院、中國氣象局、國家能源局、國家林草局、國家鐵路局、中國民航局,中國煤炭工業協會、中國鋼鐵工業協會、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中國建筑材料聯合會、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等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
延伸閱讀:
1、國家、省及企業碳排放量核算及碳排放來源
2、什么是碳核查
3、碳核查方法學
習近平總書記在宣示中國將提高中國國家自主貢獻時提出“雙碳”目標。顯然“雙碳”是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框架下的碳,其有明確的定義和涵蓋范圍。UNFCCC定義的氣候變化是指“除在類似時期內所觀測的氣候的自然變異之外,由于直接或間接的人類活動改變了大氣的組成而造成的氣候變化”,強調的是人類活動。
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在《全球升溫1.5ºC特別報告》中給出了“氣候中性”的定義,即人類活動對氣候系統沒有凈影響的狀態,要達到這種狀態就需要實現二氧化碳凈零排放。二氧化碳凈零排放是指在一段時期內,人為排放的二氧化碳全部通過人為手段清除,使產生量與清除量平衡。二氧化碳凈零排放也稱為碳中和。凈零排放則是指當人為排放到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在一段特定時期內被人為清除量所平衡,凈排放為零,這一概念中強調的是“人為”,即人類活動的影響。
UNFCCC第4條及第12條規定,所有締約方都有義務“用締約方大會確定的可比方法編制、定期更新、公布并向締約方會議提供關于《蒙特勒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所有溫室氣體的各種源的人為排放和各種匯的國家清單”,《京都議定書》中給出了公約管控的溫室氣體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此外,2012年《京都議定書》的多哈修正案又將三氟化氮(NF3)納入管控范圍。因此,“雙碳”中的碳是指UNFCCC管控的7種溫室氣體(圖1)。
為了給締約方提供可比的碳排放清單編制方法,IPCC溫室氣體清單特設工作組(TFI)從1991年起由IPCC第一工作組(WGI)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和國際能源機構(IEA)密切合作編制完成了《1994年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并于1996年進行了修訂完成出版了《1996年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修訂版》,在綜合國際使用該指南積累的經驗和優良做法的基礎上,IPCC于2000年和2003年先后出版了《2000國家溫室氣體清單優良做法和不確定性管理》和《2003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好的做法指南》兩份特別報告,IPCC于2006年編制出版了《2006年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成為目前各個締約方計算國家溫室氣體清單的主要方法。2013年IPCC又針對濕地出版了《2006年國家溫室氣體清單增補報告:濕地》進一步完善了溫室氣體排放計算。2019年IPCC組織全球科學家再次對2006年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進行了修訂和完善,出版了《2019年精細化2006年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IPCC指南充分考慮了部門之間的交叉、重復,給出了解決跨部門的交叉、重復的方法,從而避免了重復計算和遺漏。圖2-6給出了IPCC 2006年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單指南的各個部門,以及每個部門下不同排放源及其排放的溫室氣體。
目前所談的“碳”實際上就是指溫室氣體。IPCC 2006年指南給出了溫室氣體排放源的部門和類別,包括能源、工業過程和產品使用(IPPU)、農業林業和其他土地利用(AFOLU)、廢棄物四個部門(圖2)。每個部門下又包含若干個子類別。如能源部門包括燃料燃燒和燃料的逃逸排放兩個子類(圖3);工業過程和產品使用(IPPU)包括采礦業、化學工業、金屬工業、電子工業、其他生產、碳鹵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生產、碳鹵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消費等等(圖4);農業、林業和其他土地利用部門(AFOLU)包括畜牧、土地、土地上累積源等(圖5);廢棄物部門包括固體廢棄物填埋處理、生物處理、焚燒和露天燃燒、廢水處理等等(圖6)。
明確“雙碳”的碳所涵蓋的氣體和主要排放源之后,如何量化碳排放就成為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關鍵。量化“雙碳”的碳在不同層面上的方法是不一樣的,所考慮的范圍和關注的重點也有差異。
按照1999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有關會議的決議(FCCC/CP/1999/7),締約方應利用《1996年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修訂版)》,對《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溫室氣體人為排放源和匯進行計算,提出用溫室氣體全球增溫潛勢(GWP)來衡量各國溫室氣體總排放量。2013年聯合國第9次氣候變化峰會要求UNFCCC附件一所列締約方使用《2006年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并鼓勵使用《2006年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的2013年補充版:濕地》,并使用《IPCC第四次評估報告》提出的溫室氣體100年全球增溫潛勢。在《巴黎協定》全球氣候治理體系下,非附件一締約方將于2024年全面啟用《2006年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計算各國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提交連續的年度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目前最新的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是IPCC組織全球科學家對2006年指南進行修訂和完善后的《2019年精細化2006年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
IPCC 2006年指南涵蓋了人為“碳”排放的主要源,并充分考慮了部門之間的交叉、重復,給出了解決跨部門的交叉、重復的計算和報告方法,以避免重復計算和漏算。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NDRC)于2010年組織有關部門和研究單位以IPCC清單指南基礎,編制了《省級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編制指南(試行)》,該指南被廣泛地應用于省級和地方層面溫室氣體清單的計算,為地方制定溫室氣體控制方案和達峰路徑設計提供了技術支持。在省級清單編制過程中,電力行業的“碳”排放是最最主要的排放源,考慮電力生產和消費存在區域性的差異,基于區域間公平的思考,省級清單指南中特別增加了與電力調入調出有關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計算方法。電力調入調出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時省級溫室氣體排放重要的信息內容,對一個地區制定碳減排政策和措施具有明確的指導意義。
在清潔發展機制(CDM)資金支持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2013年至2015年間先后分三批編制公布了針對24個行業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為開展企業層面溫室氣體核算提供技術支持。2015年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了《工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通則》及發電、鋼鐵、民航、化工等10個重點行業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的國家標準,并于2016年6月1日起實施,為解決溫室氣體核算標準不統一提供了幫助。隨著碳市場的正式啟動,企業層面的“碳”排放量化方法突顯重要,亟需開發服務于碳市場的碳排放核算方法和報告指南。
一個組織(機構)、一個區域(每年)的溫室氣體排放數量如何判定,有監督測和核算兩種方法。核算的話,要分行業,按照一定的標準體系方法學去盤查。那國內主要的溫室氣體核算方法有哪些呢?
中國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首批締約方之一,屬于非附件一締約方需提交國家信息通報,目前中國第三次國家信息通報以及兩年更新報告工作正在開展。為了進一步加強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能力建設,國家發展改革委氣候司組織多個單位的多位專家在編制國家溫室氣體清單工作的基礎上,參考《IPCC 指南》相關核算方法理論,編制出《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指南》(下文簡稱《省級指南》),并在廣東、湖北、天津等七個省市進行試點編制。省級溫室氣體清單是對省級區域內一切活動排放和吸收的溫室氣體相關信息的匯總清單。《省級指南》就是主要用于指導編制 2005 年省級溫室氣體清單,也逐步適用于區域層面的溫室氣體核算的指導工作具有科學性、規范性和可操作性。
《省級指南》共包括七章內容,與《IPCC 指南》一致同樣是按部門劃分,分為能源活動、工業和生產過程、農業、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及廢棄物處理。不同部門的清單編制指南分布在第一至第五章,對碳排放計量工作提供指南。除此之外還包括不確定性方法以及質量保證和控制的內容。
我國政府層面組織的省級溫室氣體排放量化工作源于 2007 年地方應對氣候變化方案編制。直至 2010 年,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式發布文件要求啟動審計清單編制工作。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氣候司響應工作,組織國內多所著名高校以及多所著名研究所、研究中心等多位專家進行《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指南》的編制工作,以更快地滿足各地方指定清單編制工作方案的要求。
《省級指南》與其他國際上的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指南相比更適合我國在進行區域溫室氣體清單編制的工作時使用。主要表現在指南對于溫室氣體核算所使用的碳排放因子與《IPCC 指南》中推薦的缺省排放因子不同。《省級指南》中給出的碳排放因子是針對我國國情進行修改,更加符合我國能源消耗結構具體情況的。即使是沒有給出具體的碳排放因子時,《省級指南》給出計算碳排放因子所需的具體數值以及核算步驟,這些具體數值也更符合我國國情。例如省級指南中的化石燃料碳氧化率有具體針對不同部門有不同的氧化率,而《IPCC 指南》中的碳氧化率則全部統一視為完全燃燒的情況,不具針對性。因此,《省級指南》完全是針對我國具體國情而編制的清單指南。
《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指南 (試行)》(http://www.cbcsd.org.cn/sjk/nengyuan/standard/home/20140113/download/shengjiwenshiqiti.pdf)
2013 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出臺了首批十個行業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并開始試行,之后又于 2014 年年尾以及 2015 年中分別出臺了第二批總共四個行業和第三批總共十個行業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歷經兩年多的時間,先后總共公布的二十四個行業的企業指南(下文簡稱《行業指南》)。凸顯了國家為落實《“十二五”規劃綱要》、《“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建立溫室氣體統計核算制度,構建國家、地方、企業三級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工作體系,實施重點企業直接報送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制度,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等重點改革任務的決心。該系列指南主要供開展碳排放權交易、建立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制度等相關工作參考使用。
該系列指南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委托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與國際合作中心共同編制。編制過程中經過了實地調研和深入研究,通過借鑒了全球范圍內相關企業關于溫室氣體核算的優秀研究成果和已積累的報告經驗,參考了《2006 年 IPCC 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以及《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指南(試行)》編制而成的。該系列指南編制過程中也得到了國內其他行業組織的大力支持,目前正逐步推行。
該系列行業企業指南依據每個標準的不同,適用于不同行業的企業或者其他獨立核算的法人組織,企業需要核算和報告在運營上有控制權的所有生產場所和設施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該系列指南的行業分類是依據我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每個行業指南中都給出相應的適用范圍供核算企業參考,且針對國內具體行業的特點給出了溫室氣體核算注意事項說明,因此該系列指南更加適應我國國情,是專門針對國內行業企業的溫室氣體核算指南。
《CECS 347:2014 建筑碳排放計量標準》
《CECS 347:2014 建筑碳排放計量標準》(下文簡稱《建筑計量標準》)由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主編,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等機構等專家一同編制完成,于 2014 年 12 月 1 日開始施行,并在國家可持續發展試驗區得到了應用和驗證,為國家綠色建筑標識項目申報管理平臺以及建設建筑樣本數據庫打下了堅硬的基礎。
《建筑計量標準》充分結合國際相關標準的經驗和我國建筑碳排放的特點,采用全生命周期評價方法從清單統計的角度和建筑信息模型的角度計算碳排放量,規定了從材料生產、施工建造、運行維護、拆解和回收的全生命過程中計算碳排放量的計算方法和指導,并提供相應的計算公式和統計表格、常用能源熱值以及常用能源碳排放因子供核算方使用。
《建筑計量標準》適用的對象是我國新建、改建、擴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的全生命周期各階段的碳排放量,《京都議定書》除二氧化碳外的其他溫室氣體可以參考該標準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最后的建筑碳足跡。該標準最大的特點是,它結合我國目前建筑業的先進技術——建筑信息模型(BIM),提出基于 BIM 的建筑碳排放計量方法。在計量方法的選擇上,核算方應該根據實際技術條件自行選擇。總的建筑碳排放計量按照六個步驟進行,包括界定建筑物的范圍和區域,界定建筑碳排放單元過程,采集碳排放單元過程的活動水平數據,采集碳排放單元過程的相關碳排放因子,計算建筑碳排放量,對外發布計量結果。
1、《中國發電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
2、《中國電網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
3、《中國鋼鐵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
4、《中國化工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
5、《中國電解鋁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
6、《中國鎂冶煉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
7、《中國平板玻璃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
8、《中國水泥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
9、《中國陶瓷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
10、《中國民航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格式指南(試行)》
1、《中國石油和天然氣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
2、《中國石油化工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
3、《中國獨立焦化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
4、《中國煤炭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
1、《造紙和紙制品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
2、《其他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
3、《電子設備制造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
4、《機械設備制造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
5、《礦山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
6、《食品、煙草及酒、飲料和精制茶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
7、《公共建筑運營單位(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和報告指南(試行)》
8、《陸上交通運輸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
9、《氟化工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
10、《工業其他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
公共建筑運營企業 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和報告指南 (試行)
《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試行)》(http://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03/W020210329546745446406.pdf)
《2006 IPCC 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簡稱《IPCC 指南》)是屬于國家層面的核算指南,可以針對國家、企業、項目等不同核算對象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進行核算的標準和編制溫室氣體清單的指南。它是當前適用性比較廣泛的標準,世界各國在制定本國的溫室氣體核算體系大多都以《IPCC 指南》為準,為各國制定減緩溫室氣體排放政策和應對氣候變化行動有較大的貢獻。
《IPCC 指南》由五卷組成,清單中涵蓋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烴、全氟碳等導致溫室效應的氣體。第一卷是其他卷的綜合指導的綜述,給出了總體的清單編制步驟,包括為從初始的數據收集到最終的報告,并為每個步驟所需的質量要求提供了指導意見,屬于一般性指導意見。第二卷至第五卷則屬于詳細指導,分別對應四個不同經濟部門清單編制工作,包括能源、工業、農業土地利用、廢棄物。第一卷與其他幾卷形成交叉參照、互為補充的關系。
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簡稱IPCC),由世界氣象組織(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簡稱 WMO)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簡稱 UNEP)共同組建成的政府間科學技術機構。該機構主要負責獲取關于應氣候變化的各類科學和社會經濟信息,包括氣候變化的趨勢和影響等。IPCC 在碳排放領域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提出和構建碳排放量核算的范式與框架,公布全球氣候變化的研究報告以及出版溫室氣體排放源的指導性清單并分別附帶計算方法,這些研究成果影響甚廣。
《IPCC 指南》的編制由 IPCC 國家溫室氣體清單特別工作組聯合主席帶領世界各國 250 多名專家組成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指導小組,經兩次專家評審后形成終稿,自發布后沿用至今。IPCC 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方法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各締約方指定采用的國家清單編制方法,目前已得到國際的廣泛認可。
《IPCC 指南》主要面向國家和區域層面的溫室氣體清單編制工作,其中所采用的排放因子以及活動數據屬于國家以及區域層面的數據。《IPCC 指南》的碳排放方法是分五個經濟部門計算碳排放的方法,目標是為幫助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締約方履行匯報溫室氣體源的排放和匯的清除清單以及提交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義務,使各國在編制溫室氣體排放清單時采用透明、可比較的方法,使之在進行計算時既不會高估也不會低估,并盡可能降低計算時誤差。
溫室氣體核算體系(Greenhouse Gas Protocol)并不是一個單一的核算體系,是由一系列為企業、組織、項目等量化和報告溫室氣體排放情況服務的標準、指南和計算工具構成,這些標準、指南、工具相互獨立又相輔相成,是企業、組織、項目等核算與報告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基礎,以幫助全球達到發展低碳經濟的目的。溫室體系核算體系中溫室氣體涵蓋京都議定書中的六種溫室氣體,能為企業或者減排項目提供溫室氣體核算的標準化的方法,從而進一步降低核算成本;同時也為企業和組織參與自愿性或者強制性的碳減排項目提供基礎數據以及核算方法。
作為全球最早開展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標準研發的項目之一,由位于美國的環境非政府組織世界資源研究所(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簡稱 WRI)和涵蓋 170 家國際公司以及位于日內瓦的世界可持續發展工商理事會(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簡稱 WBCSD)聯合建立,即該體系是由企業、非政府組織、政府以及其他組織等利益相關方合作的產物。該體系的誕生以改善人類社會生存方式,保護環境以滿足世代所需為宗旨,協助不同的組織圍繞氣候、能源、糧食、森林、水、可持續城市目標在全球范圍內開展可持續發展相關工作。
溫室氣體核算體系是針對企業、組織或者減排項目進行溫室氣體核算的方法體系。體系的組成中最主要的是以下的三大標準:《溫室氣體核算體系:企業核算與報告標準(2011)》(下文稱《企業標準》)、《溫室氣體核算體系:產品壽命周期核算和報告標準(2011)》(下文稱《產品標準》)、《溫室氣體核算體系:企業價值鏈(范圍三)核算與報告標準(2011)》(下文稱《范圍三標準》),這三個標準主要針對的對象在細節上有一定的差異,如表 2-1 所示。
《范圍三標準》是《企業標準》的相互補充,增進了企業在核算和報告其價值鏈間接排放時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因此這兩個標準的適用對象一致。而《范圍三標準》和《產品標準》都采用價值鏈或者全生命周期的方法進行溫室氣體核算。這三大主要標準的相互之間有一定的聯系與相互補充的關系。首先,《范圍三標準》是以《企業標準》為基礎,補充規范企業標準中劃分的核算范圍中第三范圍的溫室氣體情況,兩者屬于補充關系。其次,《產品標準》是面向企業的單個產品來核算產品壽命周期的溫室氣體排放,可識別所選產品的壽命周期中的最佳減緩機會。是前兩個標準中作為企業價值鏈的核算角度上的補充核算標準,如圖 2-1。這三項標準共同提供了一個價值鏈溫室氣體核算的綜合性方法,來進一步制定和選擇產品層面和企業層面上的溫室氣體減排戰略。
ISO 14064、ISO 14067 屬于非強制性標準,對于組織或者減排項目方而言,該標準的要求屬于最低基本要求。采用該系列標準進行溫室氣體核算是屬于自愿性質,可以增加企業屬于組織或者減排項目自身的要求,而且優先考慮滿足自身要求。ISO 14064 是一個由三部分組成的溫室氣體管理國際標準,包括《ISO 14064-1:溫室氣體 第一部分 組織層次上對溫室氣體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報告的規范及指南》、《ISO 14064-2:溫室氣體 第二部分 項目層次上對溫室氣體減排和清除增加的量化、監測和報告的規范及指南》、《ISO 14064-3:溫室氣體 第三部分 溫室氣體聲明審定與核查的規范及指南》。
ISO 14064目的在于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促進溫室氣體的計量、監控、報告和驗證的標準化,提高溫室氣體報告結果的可信度與一致性。組織可通過使用該標準化的方法明確組織本身的減排責任和風險。以及幫助組織對關于減排計劃與行動的設計、研究和實施。而《ISO 14067:溫室氣體 產品碳足跡量化和信息交流的要求和指南》是關于產品層面的標準,它由兩部分組成,分別是產品碳足跡的量化和產品碳足跡的信息交流。編制該標準的目的是通過全生命周期評價的方法去量化一個產品在整個生命周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并對結果進行標準化的信息交流。
ISO 14064已在國外有著廣泛的市場基礎。如在美國的大部分州,企業可通過按照 ISO 14064 的指導,實施溫室氣體方案量化并報告企業的溫室氣體排放情況,方案包括如氣候行動儲備(Climate Action Reserve)、美國氣候注冊辦(The Climate Registry)、自愿碳減排交易標準(Voluntary Carbon Standard)等。而在歐美逐漸有部分企業按照該標準量化和報告溫室氣體排放量。相比之下,ISO 14064 標準的實踐在我國仍然處于起步階段,目前只有臺灣地區對該標準有較大的關注度。
1.ISO 14064、ISO 14067 制定機構
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簡稱 ISO)于 2006年發布了 ISO 14064 系列標準,而 ISO 14067 標準則是由國際標準化組織負責制定環境管理系列標準的第 207 技術委員會下第 7 子委員會負責制定,并于 2013 年正式發布。國際標準化組織一直致力于協調世界范圍內的標準化工作,制定和發布國際標準,開展有關標準化課題的研究,促進國際標準化及相關活動的發展,擴大世界各國在知識、科學、技術和經濟領域中的合作。本文提到的 ISO 14064、ISO 14067系列標準都是 ISO 14000 環境管理系列標準的重要分支。
2.ISO 14064、ISO 14067 適用對象
ISO 14064-1、ISO 14064-2 和 ISO 14064-3 這三個標準是相互統一的,適用的對象分別是組織、溫室氣體項目、審定員和核查員,所量化氣體有六種,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和六氟化硫(SF6)。ISO 14064 三部分標準之間具有一定的聯系,其中 ISO 14064-1與 ISO 14064-2 屬于相互平行的兩項標準,分別是針對組織設計和編制溫室氣體清單以及溫室氣體相關項目設計和實施的要求,主要在使用對象上有明顯的區分。而ISO 14064-3 是針對組織和項目的溫室氣體清單審定和核查過程作出統一的要求,表明該三項標準之間是有緊密的聯系,如圖 2-2。
ISO14064-1 對面向組織層次上溫室氣體清單的設計、制定、管理和報告的原則和要求起到詳細的指導作用,主要內容包括確定溫室氣體排放邊界、量化溫室氣體的排放和清除、溫室氣體清單的報告和質量管理,組織內部審核的要求以及企業管理溫室氣體情況的具體措施等方面的要求和指導。ISO14064-2 是面向溫室氣體減排或清除項目進行溫室氣體管理工作的指導,包括確定項目監測基準線的確定、溫室氣體監測與量化的原則、項目績效報告的要求以及幫助減排項目審定和核查。
ISO14064-3 面向實際溫室氣體清單審定和核查的標準化過程工作的指導。它規定了審定的要求、程序,和核查的策劃、評價以及對組織或者相關項目溫室氣體聲明評估等。組織或者第三方核算機構可以依據該標準進行溫室氣體報告核查及驗證。
ISO 14067 標準為產品碳足跡的量化與交流提供詳細的原則、要求以及指南,核算的主要對象是產品或者服務在全生命周期內溫室氣體排放量以及溫室氣體清除量。產品的種類可包括服務類、軟件類、硬件類、加工材料或原材料。該標準也可以應用于部分產品碳足跡的量化與交流。該標準為政府或者組織提供基于全生命周期評價的清晰、一致的量化和交流產品碳排放情況的方法。
IV. 《PAS 2050:2008 商品和服務在生命周期內的溫室氣體排放評價規范》
《PAS 2050:2008 商品和服務在生命周期內的溫室氣體排放評價規范》(下文簡稱《PAS 2050 規范》)是全球首個生命周期評價方法的產品碳足跡方法標準,于2008年由英國標準協會發布。英國為完善碳足跡信息交流和傳遞機制,補充制定了以規范產品溫室氣體評價為目的的《商品室氣體排放和減排聲明的踐行條例》,并同時建立了由英國碳信托有限的全資子公司碳標識公司負責提供碳足跡標識管理服務的碳標識管理制度,為幫助參與碳足跡項目的企業在其商品包裝上標注企業溫室氣體減排量等數據。在英國,已經有 20 多家企業共約 80 種商品參與產品溫室氣體評價,該規范也推廣到英國之外的其他國家知名企業中使用,如百事、可口可樂等企業積極參加。在世界各國同類型碳足跡標簽評價標準中,選擇使用《PAS 2050 規范》的占了三分之一,是使用最多的碳足跡標準。ISO 14067 標準在一定程度上是以《PAS 2050 規范》為基礎編制的,代表它已經較為成熟并得到國際的認可。規范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在企業溫室氣體減排、倡導居民低碳生活、改善環境等方面都帶來了積極的作用。
《 PAS 2050 規范》主要是由英國標準協會(British Standard Institution,簡稱 BSI)為指導評價產品或者服務在全生命周期內溫室氣體排放情況而編制的規范。PAS(Publicly Available Specification)意思為該規范是公開給公眾使用的規范,是一個嚴格遵循 BSI 規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指導性質的公開標準規范。制定《PAS 2050 規范》是為了實現一種用于評估各種商品和服務在生命周期內溫室氣體排放的統一方法,滿足社會各界進行溫室氣體管理的需求。
《PAS 2050 規范》在英國現行的標準體系中,比 ISO 國家標準、歐盟標準和英國標準的法律效力低,但比企業的管理手冊效力高。《PAS 2050 規范》進行評價的對象不是企業本身,而是適用于評估產品或者產品服務在整個生命周期內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該規范主要關注的是企業的產品在生命周期內產生的各種溫室氣體排放的排放情況。它與《IPCC 指南》的溫室氣體清單范圍中的核算氣體種類一致,同樣是不考慮其它溫室氣體對環境影響以外的社會或經濟影響等。規范指出產品或服務在生命周期內的溫室氣體排放是指各種產品或服務在包括商品和服務的建立、改進、運輸、儲存、使用、供應、再利用或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排放。《PAS 2050 規范》可用于評價以下三類對象的生命周期的溫室氣體排放,包括從組織到消費者終端的各類產品,從組織到組織的各類產品以及屬于 B2C 或者 B2B 有形或者無形的商品服務。使用《PAS 2050 規范》的對象可以是生產產品或服務的機構,或者是使用商品和服務的消費者,適用面較廣。一方面可規范企業或者是第三方機構評價企業內部各產品或服務的溫室氣體排放情況的行為,方便企業對低碳產品對比與擇優。另一方面,消費者使用規范化的量化方法,能更好地評估產品或者服務的碳足跡情況,并在進行選擇時能夠更好地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