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permit.mee.gov.cn/)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由國務院于2021年1月24日發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條規定,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停產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變化情況并說明原因。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 (二)未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四)未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一、年報提交要注意什么?1. 提交對象 2022年持證時間超過3個月的排污單位(首次發證時間在2022年10月1日前,重新申請許可證的排污單位以首次申領時間為準)。 2. 提交時間 一般為1月15前,具體以您所持有的排污許可證副本載明的時間要求為準 3. 提交方式 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 (http://permit.mee.gov.cn/) 依次點擊“執行報告”“年報”按鈕,年份選擇“2022”,完成2022年年度執行報告填報和提交工作。 4. 提交內容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排污許證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停產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變化情況并說明原因。 5. 法律責任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 (二)未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四)未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二、提交可能存在哪些問題?1. 系統卡頓填不了怎么辦? 建議錯峰填報、提前填報,或者更換網絡、瀏覽器、電腦設備等。 根據往年填報經驗,在填報時往往會出現系統嚴重擁堵、長時間沒有反應、數據丟失等情況,為避免出現類似問題,請各排污單位單位適度超前開展填報工作,或者嘗試在非工作時間錯峰開展填報工作,以免錯過規定時間。 2. 沒有自行監測數據怎么辦? 請抓緊聯系專業機構開展自行監測!注意:自行監測周期是按自然年計算,而非從持證日期開始計算,請各單位一定要對照副本逐一對照自行監測要求(因子+頻次)是否落實到位。 3. 所有的表都要填嗎? 是的!表格是根據各單位的許可證自動生成的,請在填報時逐表逐條對照填寫相應內容,不要遺漏。 4. 要上傳附件嗎? 要的!上傳自行監測點位圖、實際排放量計算過程、自行監測報告等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5. 年報內容與實際情況不一樣怎么辦? 檢查一下排污許可證內容是否填報有誤,如許可證與實際不相符,應立即向管理部門申請許可證變更,或者重新申請許可證。 6. 填好了怎么辦? 先別急著提交,先開展企業內部審核,有沒有邏輯問題,填的完不完整。紙質版執行報告應由排污單位法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后保存,以備查驗。若提交后發現報告存在問題,可主動聯系管理部門退回修改,否則將作為問題依法依規處理。 7. 停產是否需要填報? 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的編制要求及填報流程 《條例》明確要求 企業應提交執行報告 根據條例第22條 ●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 注意: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停產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變化情況并說明原因。 如何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1.進入平臺,登錄賬號。 ) 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企業端 2.進入執行報告模塊。 4.具體填寫各個模塊內容,并按要求上傳附件、附圖,確認后提交。 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編制要求 執行報告類型 按報告周期分為: 1、年度執行報告 ? 對于持證時間超過三個月的年度,報告周期為當年全年(自然年);對于持證時間不足三個月的年度,當年可不提交年度執行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納入下一年度執行報告。 2、季度執行報告 ? 對于持證時間超過一個月的季度,報告周期為當季全季(自然季度);對于持證時間不足一個月的季度,該報告周期內可不提交季度執行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納入下一季度執行報告。 3、月度執行報告 ? 對于持證時間超過十日的月份,報告周期為當月全月(自然月);對于持證時間不足十日的月份,該報告周期內可不提交月度執行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納入下一月度執行報告。 編制內容 ● 排污單位基本情況 ● 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 ● 自行監測執行情況 ● 環境管理臺賬執行情況 ● 實際排放情況及合規判定分析 ● 信息公開情況 ● 排污單位內部環境管理體系建設與運行情況 ● 其他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執行情況 ● 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結論、附圖附件等 注意:對于排污單位信息有變化和違證排污等情形,應分析與排污許可證內容的差異,并說明原因。 2、季度執行報告至少應包括: ● 各月度生產小時數 ● 主要產品及其產量 ● 主要原料及其消耗量 ● 新水用量及廢水排放量 ● 污染物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 ● 合規判定分析 ● 超標排放或污染防治設施異常情況說明等內容。 3、月度執行報告至少應包括: ● 污染物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 ● 合規判定分析 ● 超標排放或污染防治設施異常情況說明等內容。 關于污染物排放量的規定 根據條例第22條 ● 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報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作為以下依據: 1、年度生態環境統計, 2、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考核, 3、污染源排放清單編制。 違法處罰 根據條例第22條 ● 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排污單位,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各持證企事業單位應于2023年1月15日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企業端”完成2022年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提交工作。
要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停產的,排污單位應當在執行報告中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變化情況并說明原因。
1、年度執行報告的內容應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