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各生產建設(代建)單位,各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及省、市“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加快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進度,結合我市城區建筑廢土管理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對我市城區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建筑廢土處置實行承諾報備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城區是指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所確定的城市規劃區。
二、事前承諾是指按規定需要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告表或審批表)的,建筑廢土全部按《廈門市建筑廢土管理辦法》消納管理的,不設立棄渣場的生產建設項目,在報批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告表或審批表)時,不再需要提供土石方統籌調配方案,只需提供該項目建筑廢土處置承諾書(附件1),通過優化審批環節的方式將建筑廢土審批服務重心從事前審核向事后監管轉變。
三、事后報備是指建設(代建)單位在項目建筑廢土去向明確后,及時以書面形式將生產建設項目建筑廢土去向和承接該項目建筑廢土運輸的企業及車輛報備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附件2)。
四、將《廈門市建筑廢土管理辦法》(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62號)列入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依據。
五、本通知未提及事項仍按原規定執行。有關單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福建省水土保持條例》和水利部有關承諾制管理規定,依法履行水土保持防治責任和義務,確保生產建設項目不產生水土流失危害。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大對生產建設(代建)單位承諾信息的核查執法力度,并積極探索建立“信息通報、聯合執法、辦案協作、經驗交流”等工作機制,有效提升水行政執法效能。
我司建設(代建)的 (項目名稱)位于城市規劃區,建設過程中不設立棄渣場,建筑廢土全部按《廈門市建筑廢土管理辦法》消納管理。我司對該項目建筑廢土的產生、運輸、消納全過程負總責,并承諾:
1.在與監理、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中明確建筑廢土處置過程中所應履行的義務和承擔的違約責任。
2.督促監理單位根據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建筑廢土管理職責,督促施工單位和建筑廢土運輸企業落實施工現場建筑廢土管理各項措施。
3.督促施工單位選擇經核準的運輸企業和車輛參與建筑廢土運輸,嚴格按方案要求落實各項水土保持措施,配備建筑廢土管理人員,對裝載作業加強管理,設立建筑廢土運輸臺賬備查。
4.在項目建筑廢土去向明確后,及時書面向貴局報備項目建筑廢土去向和承接該項目建筑廢土運輸的企業及車輛,并接受監督檢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司建設(代建)的 (項目名稱)建設廢土處置去向已明確,現報備如下:
2.核準的運輸企業: ;聯系人: ,聯系電話: 。
4.建設廢土處置場地:(可附列表,并明確場地名稱、位置、管理責任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
(經辦人:XXX,聯系電話:XXX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