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不毛之地,如今蒼翠連綿;昔日煙霾籠城,如今天朗氣清;昔日化工圍江,如今江豚逐浪……黨的十八大以來這十年,是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認識最深、力度最大、舉措最實、推進最快、成效最顯著的十年。這十年,生態環境立法從量到質全面提升;這十年,生態環境執法方式不斷優化、執法效能不斷提升;這十年,綠色司法成為全球環境治理體系的重要示范。法治版從即日起開設“我看環境法治這十年”欄目,約請專家、學者暢談生態環境法治十年之變,全方位、多視角展現我國生態環境法治建設成就。
生態文明建設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領域,法治亦是生態文明建設的必由之路。生態文明建設成效不斷顯現的背后,離不開法治的保障與守護。2012年,黨的十八大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標志著中國正式跨入生態文明建設的新時代。
十年間,中國生態文明建設的法治保障發生了歷史性、轉折性、全局性的變化,尤其是生態環境立法取得長足進步,基本形成了內容齊全、結構嚴密、框架完整、內在協調的環境法律體系。
高瞻遠矚,黨的全面領導作用更為突出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對生態環境立法的全面領導作用越來越突出。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為生態環境法治建設提供了堅定的政治基礎與強大的理論武裝,始終是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的根本遵循。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將生態文明建設置于重要戰略地位,不斷完善生態環境保護的頂層設計,確保生態文明建設行穩致遠。
2012年11月,黨的十八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修正案)》,把“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建設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寫入黨章。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加快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
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2015年10月,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將綠色發展納入新發展理念。
2017年10月,黨的十九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修正案)》,增加了“增強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意識”等內容。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還頒布了數十項直接涉及生態文明建設的改革方案和政策文件,有效推動了我國生態環境立法的跨越式發展。其中,既有《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等宏觀制度設計,也有《關于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若干意見》《建立國家公園體制總體方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關于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等針對具體問題的單項規定。這些改革方案和政策文件,不僅可以補充法律之不足、促進法律之實施,部分還可能轉化為法律,對未來生態環境立法起到引領作用。
黨的十八大以來,生態環境保護黨內法規建設也取得了顯著進展,與生態環境立法相輔相成、有機銜接,共同作為生態文明法治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等文件相繼頒布,強化了中央對地方黨委、政府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督察問責,推動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有助于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良好局面。
內容齊全,橫向環境法律體系日臻成熟
十年來,我國生態環境立法數量之多、速度之快、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內容更加完備齊全。目前,我國生態環境領域現行法律達30余部。包括:
一是生態環境領域的綜合性立法。《環境保護法》經過全面修訂后于2015年生效實施。這部法律將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引入其中,第一條立法目的增加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規定,確立了生態保護紅線、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等制度,被稱為“史上最嚴”的環境保護法。
二是生態環境領域的單行立法。為滿足生態環境保護的現實需要,我國既加快修訂舊法,也適時制定新法,由污染防治、資源利用和生態保護三大類法律組成的橫向環境法律規范體系初步形成并逐漸成熟。其中,2020年通過的《長江保護法》是我國第一部流域法律,超越了條塊分割、部門分割、多頭管理的管理體制,為整個長江流域的環境保護、綠色發展以及生態安全等提供了整體性法律保障。2021年通過的《濕地保護法》強調了濕地生態系統保護的整體性和系統性,有利于扭轉重污染治理與資源利用、輕生態保護的局面。
三是除了專門立法之外,傳統部門法的生態化工作也取得了重大飛躍。憲法、刑法、民法和訴訟法等傳統部門法中開始融入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使得環境法律體系涵蓋了更加廣泛的領域,既包括環境公法規范,也包括環境私法規范。
其一,2018 年憲法修正案的一大鮮明特征是生態文明正式入憲,標志著生態價值已經融入我國根本大法的價值體系,生態文明建設的憲法地位、發展方向和建設目標得到了確認。在《憲法》序言中,第七自然段增加了“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在《憲法》正文中,第 89 條關于國務院職權的規定中,增加了“領導和管理生態文明建設”的條款。
其二,2020 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污染環境罪的最高法定刑,明確列舉了四類對生態空間和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也拓寬了環境刑法打擊范圍,將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 341 條第 1 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行為納入犯罪,并新增第 342 條之一,把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行為視為犯罪。
其三,2020 年頒布的《民法典》被稱為“綠色民法典”,不僅在總責編中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也在各分編中通過環境相鄰關系、綠色合同、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侵權責任等約30個綠色條款,對綠色原則予以系統貫徹。
其四,201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作出修改,正式授予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起訴資格。
四是隨著國家環境立法展現出日漸明確的環境法體系化發展方向,環境法法典化進程適時啟動。2020年,《民法典》的頒布掀起了部門法法典化的浪潮。2021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公布,提出啟動環境法典、教育法典等條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領域的法典編纂工作。這標志著環境法典編纂正式走向實踐。目前,已經形成兩個版本的環境法典專家建議稿,并就“適度法典化”的立法模式形成了較為廣泛的學術共識。
層次合理,縱向環境法律體系日益完善
十年來,我國生態環境立法形式更為多樣、結構更為嚴密、層次更為合理,既有作為基礎和依據的上位法律,亦有作為補充和實施細則的下位法規,共同搭建起涵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完整縱向體系。
一是國務院及有關部門不斷強化推進生態環境領域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制定工作,配合提升相關環境法律的實施效果。目前,共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地下水管理條例》《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30多部由國務院制定出臺的生態環境行政法規,共有《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等80多部由生態環境部制定的部門規章。這些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有助于指導和規范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保障環境法律的具體實施。
二是作為國家立法的重要補充,生態環境領域的地方性立法得到迅速發展,為國家層面的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積累了寶貴經驗。地方環境立法中既有綜合性立法,如《廈門經濟特區生態文明建設條例》《江西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福建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等,也有單行性立法,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冷湖天文觀測環境保護條例》《天津市碳達峰碳中和促進條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北京市生態涵養區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條例》《湖南省洞庭湖保護條例》《黑龍江省黑土地保護利用條例》等。一些地方性環境保護立法表現出一定的超前性,在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等領域率先進行了積極探索。
此外,由地方立法主體就區域之間的共性問題進行綜合性統籌設計的區域協同立法也逐漸增多,成為地方立法的重要發展趨勢。如四川省和云南省制定的《赤水河流域保護條例》、湖北省恩施州與湖南省湘西州制定的《酉水河保護條例》等。通過區域協同立法建立的利益分配和協調補償機制,最大程度提升區域間合作意愿和效率,統籌兼顧各方合理利益,真正實現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破解“九龍治水”而“水不治”的跨區域環境治理難題。
任重道遠,奮力譜寫生態環境立法新篇章
十年已然過去,法治未有窮期。經過長期努力,生態環境立法始終保持了較強的社會適應性,取得了一系列豐碩成果和積極成效。同時,生態環境立法空白、重疊、碎片化等問題仍有待改進,生態環境穩中向好的基礎還不穩固,必須正視我國生態文明法治建設依然任重道遠這一現實。
全面依法治國是一項系統工程,要整體謀劃,更加注重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這對生態環境立法而言尤為重要。從生態環境的客觀規律來看,各環境要素作為生態環境中的影響因子,共同組成一個相互依存、密切聯系的有機生態系統,任一環境要素的破壞都會影響生態系統的良性運行。生態環境也不受地域限制,其運行機制并不會因為行政區域劃分而有所不同。因此,為實現最佳的保護效果與效率,生態環境保護需要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與此相適應,生態環境立法也需要追求各領域協同、各區域協同。
藍圖已經繪就,奮斗正當其時。展望未來,生態環境立法首先需要繼續處理好污染治理、資源利用與生態保護的關系,處理好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關系,統籌推進污染治理與生物多樣性保護、應對氣候變化等問題的解決,為降碳、減污、擴綠、增長的協同推進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其次,強化地方性法規與上位法的協同銜接,提升地方性法規的針對性與可操作性,避免出現過度同質化,并鼓勵和支持地方之間協同開展區域性、流域性生態環境立法。
再次,在關注生態環境領域專門性立法的同時,強化環境法與其他部門法的協同銜接,將生態環境保護理念貫穿到其他領域的立法中,共同服務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法治保障。
此外,繼續加強重點領域立法,積極推進生物多樣性保護法、應對氣候變化法、國家公園法等相關立法工作,補齊生態環境保護短板。
最后,始終堅持對環境法體系化的探索與追求,科學整合生態環境立法,繼續積極深入開展環境法典編纂的研究論證。
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未來五年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開局起步的關鍵時期。值此關鍵節點,應以滿足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需求為方向,筑牢生態環境法律規范體系與實施體系,使生態環境立法能夠為生態環境執法、司法、守法提供嚴格嚴密、權威高效的制度保障,不斷推動綠色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在生態文明與法治建設的道路上繼往開來、擘畫新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