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各持證企事業單位應于2022年1月15日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企業端”(http://permit.mee.gov.cn/)完成2021年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提交工作。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由國務院于2021年1月24日發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條規定,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停產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變化情況并說明原因。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 (二)未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四)未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