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水務局執法總隊(以下簡稱總隊)在閔行區進行執法巡查時,發現當事人在馬橋鎮工-275地塊范圍內(東至昆陽路、西至工農二號河、南至鐵路河、北至紫東路)從事新建廠房建設。經調查該生產建設項目占地面積14338平方米,工程開挖、回填土石方共計約34980立方米,當事人開工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該行為屬于未按要求編報水土保持方案開工建設。
【法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沒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
【處罰決定】
當事人未按要求編報水土保持方案開工建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總隊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補辦手續,并作出罰款人民幣七萬元的處罰決定。當事人補辦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許可,并繳納罰款,案件處理完畢。
【案例評析】
上海市水務局執法總隊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全面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戰略部署,積極維護本市水土保持管理秩序,結合上海水土流失特點,重點就生產建設項目中因人為擾動、破壞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開展執法檢查,嚴厲打擊水土保持違法行為。通過執法倒逼,做到了“查處一個、教育一片、規范一方”的工作效果,水土保持行為逐步規范,2020年全市水土保持審批量較2019年上升了約400%,水土保持工作新局面初步形成。同時,總隊積極開展宣傳服務,通過 “云課堂”、執法宣傳等形式宣傳水土保持相關知識,教育行政相對人維護水土保持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