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名稱 |
對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處罰 |
職權依據 |
【法律】《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訂通過)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以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三倍以下的罰款。 【法規】《湖北省實施<水土保持法>辦法》(2015年11月26日通過) 第十六條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降低或者喪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水土保持補償費應當專項用于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并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
違法違規行為 |
拒不繳納或者逾期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 |
處罰種類 |
罰款。 |
細化量化自由裁量權標準 |
一、違法情節輕微 違法情形: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數額占應繳納數額30%以內的。 處罰標準:處應繳納金額一倍的罰款。 二、違法情節一般 違法情形: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數額占應繳納數額30%以上至70%以下的。 處罰標準:處應繳納金額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情節嚴重 違法情形: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數額占應繳納數額70%以上的。 處罰標準:處應繳納金額兩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職權運行流程 |
立案→調查取證→審理→告知→決定→送達→執行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巡查(或者下級水務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涉嫌未經批準違法建設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取證責任:水務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8.監管責任:對水事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責任事項依據 |
1.《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號)第二十四條 除依法可以當場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符合下列條件的違法行為的,水行政處罰機關應當立案查處:…… 2.《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號)第二十五條 對立案查處的案件,水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及時指派兩名以上水政監察人員進行調查;必要時,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第二十六條 調查人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七條 水政監察人員依法調查案件,應當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調查人出示水政監察證件;(二)告知被調查人要調查的范圍或者事項;(三)進行調查(包括詢問當事人、證人、進行現場勘驗、檢查等); 3.《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號)第三十條 對違法行為調查終結,水政監察人員應當就案件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處罰意見等,向水行政處罰機關提出書面報告,水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4.《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號)第三十一條 水行政處罰機關在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口頭或者書面告知當事人給予水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擬作出的水行政處罰決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水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水行政處罰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5-1.《行政處罰法》(2009年8月27日修訂)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5-2.《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號)第三十二條 水行政處罰機關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水行政處罰決定書須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違法事實和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三)水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水行政處罰機關名稱和日期。水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蓋有水行政處罰機關印章。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水行政處罰,應當在水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寫明。 6-1.《行政處罰法》(2009年8月27日修訂)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6-2.《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號) 第三十三條 水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向當事人宣告,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1.《行政處罰法》(2009年8月27日修訂)第四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7-2.《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號)第四十六條 水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水行政處罰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水行政處罰機關可以從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8.《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2年8月29日通過)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并依法進行查處。水政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 |
職責邊界 |
一、責任分工 1.市級:負責對本轄區內重大違法行為或長江委、水利廳交辦的案件查處工作。 2.縣級:負責對本轄區水事違法行為或市水利局交辦的案件查處工作。 二、相關依據 《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號)第十八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水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管轄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水行政處罰。 下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管轄的水行政處罰,認為需要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可以報請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或者報請共同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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